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公司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办法》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在公司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员工,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以员工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员工隐私,严禁让员工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员工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的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员工资助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员工代表担任成员,员工代表应投票产生,人数应不低于班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特困供养员工、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员工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员工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员工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二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
(三)城乡特困供养员工;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员工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员工。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员工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事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员工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自测问卷”。
(二)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组织提出申请认定的员工(含申请调整档次的员工)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及长期患重病、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清晰的电子格式的扫描图片、照片。
(三)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员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个人自测指标》得分及其提供的相应举证材料,结合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评议指标》。评议小组的平均分为该被测评员工小组评议分值。各评议小组按照个人自测分值占30%,小组评议分值占70%进行分数统计得出最终得分,并确定困难档次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民主评议表》。最终将各学院所有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按要求录入《家庭经济困难人员登记表》。
(四)学院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员工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三条申请人若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答复,若仍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小组提出复议,学院认定小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答复。
第十四条员工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山东省员工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资格复审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复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需要调整困难档次的员工,申请步骤请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不提出调整困难等级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评议小组重点对其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各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选取不少于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总数3%的员工进行家访,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对于隐瞒家庭实际情况的员工要及时取消认定资格并追回资助金。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加强员工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员工资助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加强员工诚信教育,要求员工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齐鲁师院字[2010]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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